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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5-09-09 点击量:

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语委,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7月30日经第十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办法》是我省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地方法规,它的颁布和实行,标志着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开始全面走上法治轨道,对全省进一步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对外经济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出台,是我省语言文字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全省社会语言文字生活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列入本地、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语言文字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加强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将《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在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的过程中,要注意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站在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做好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的工作中要起带头作用,做学法、知法、执法的表率。

二、认真组织,大力宣传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配合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使《实施办法》的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要将《实施办法》的宣传作为近期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做出具体安排,并认真组织落实;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在学习、宣传中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实施;各地、各单位要将《实施办法》纳入普法内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并将学习、贯彻《实施办法》与城市、社区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要通过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在社会上普遍树立语言文字法制观念,提高依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自觉性,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氛围和环境。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在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的过程中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国家机关、学校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和信息技术等有关部门和行业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规范用语用字的重点领域,因此,上述部门、行业要从严要求,并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以充分发挥国家机关的龙头作用、各类学校的基础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和城市的辐射作用,用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把握政策,加强引导

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的过程中,既要注意把握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政策,也要正确地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以及方言、繁体字、异体字使用政策和外国语言文字使用的政策。对用语用字不规范的情况,要加强教育和引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

五、着眼长效,重视基础

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当前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语言文字依法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重视基础建设,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有主管本辖区内教育系统和全社会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因而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做到机构、人员、职责“三落实”。与语言文字工作密切相关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信息、工商管理等部门也应有领导分管、有人员专管或兼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六、加强指导,督促落实

各地要加强对学习、宣传《实施办法》活动的检查指导,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对宣传落实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的具体方案和实际情况及时报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武昌洪山路8号,联系电话:027-87328183,87328006。

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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